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云南公务员 >备考资料 >云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云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2014-07-17 | 网络

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附加刑

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以上内容为考生备考法律专业知识提供备考指导,供大家学习参考!

【云南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刑罚中的主刑和附加刑】相关文章: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立更加科学的“复出”机制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如何跨过讨薪难的“合同门槛”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道德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80后”渐成流动大军主角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别让广告“绑架”电视剧

各省公务员考试难度对比:看看你的省市有多难考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高度关注涨幅新低后的物价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重点题型解答:分堆问题

如何突破公务员考试申论高分文章的三个“屏障”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技巧:利用整除来解题

推荐栏目阅读 云南公务员 备考资料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