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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2012-08-24 | 网络

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拟订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整、完善市对区财政体制;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全市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三)承担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级和全市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拟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拟订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负责国家赔偿费用管理。

(七)负责拟订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订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拟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拟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和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市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市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一)负责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及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参与城建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财政财务管理。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依法拟订市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统一管理政府的内外债务。

(十三)负责管理全市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市政府授权向行政事业单位、重点项目单位委派财务总监。

(十四)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运行及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五)负责制定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统一组织和分级实施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和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建立财政应急保障体系,落实并管理公共安全应急保障资金。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财政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对全局重点工作开展督查督办;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管理财政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文电、机要、档案、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复、信访、保密、印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及资产管理;负责机关应急事项处理和综合性接待等工作。

(二)综合处

负责国土资源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非税支出日常管理;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用和土地整理费用支出管理;会同局内有关处室负责农业土地开发专项资金政策制定及支出管理;负责彩票资金管理。

(三)财税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拟订市级财税立法规划和年度财税立法计划;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方面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工作;负责财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编纂和汇编工作;研究提出地方税收减免建议;开展地方税源调查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讼工作;审核和管理市级国家赔偿费用;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全市财政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财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和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

(四)预算处(罚没管理工作办公室)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发展规划的建议;负责全市财政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工作;编制年度市本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编制汇总年度全市预算;负责市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市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负责市对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负责落实和管理公共安全应急保障资金;负责建立市本级财政供养人员信息库并汇总全市财政供养人员信息;负责管理全市罚没工作。

(五)国库处

执行金库管理制度和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执行财政预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财政资金调度;编制、审核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研究和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财政收支的会计核算;管理财政资金账户;管理专项指标;负责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债券还本付息的相关工作。

(六)行政政法处

负责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行政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管理按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驻长部队财政补助。

(七)教科文处

负责教育、科技、广电、文化、体育、新闻出版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及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市级国有文化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处

负责交通、资源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有关部门在建设投资方面的政策制定和项目安排;负责政府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负责管理相关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

(九)农业及乡镇财政处(水利基金管理办公室)

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牧业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研究相关财政支农政策,协调各项财政惠农政策的落实;负责财政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及绩效评价;负责农口事业单位资源性资产的监管;负责水利基金划转、征收和使用管理;管理和指导乡镇财政工作,指导农村村级组织财务管理工作。

(十)社会保障处

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药监、残联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参与就业、医疗卫生、社会抚恤与救济、社会保险等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的研究与制定;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与监督管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与细则;编制全市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十一)企业处

负责工业和信息产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监督有关企业财务管理;负责政策性亏损企业财政补贴的管理;负责归口管理企业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指标下达及使用管理,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的使用管理;协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编制市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会同其负责市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监督管理。

(十二)国有资产处

负责全市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政府授权其他部门监管的资产除外);负责拟订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和调剂;负责所监管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清查、评估确认等工作;负责所监管资产的出让、出租、出借、担保等涉及出资人权益事项的审批和收益管理工作。

(十三)债务金融处(市债务管理工作办公室)

负责政府融资业务的有关工作;负责政府内外债务的管理;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业务工作;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拟订外事活动及各类因公临时和长期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

(十四)粮食贸易处

负责粮食、贸易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粮食、贸易等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国家和省粮食、贸易等方面的补贴政策落实及补贴资金管理;负责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招商、会展等专项资金管理,拟订并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研究提出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并进行绩效评价。

(十五)会计处(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工作办公室)

贯彻落实《会计法》,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管理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会计人才培养;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工作。

(十六)监督检查局

监督检查财政资金的运行及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市级财政收入专项检查,纠正财政收入混库行为;监督财政国库资金的收支及结余情况,确保国库资金的安全完整;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依法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行为;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

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监督采购合同履行,审查支付采购资金;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拟订全市统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总体原则和实施方案;监督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监督、考核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处理市级政府采购投诉事宜;依法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配置标准、报废更新等管理制度;按有关规定负责专控商品的控购管理工作。

(十八)城建处

负责建设、规划、园林、市容环卫、房地、市政公用等方面的部门预决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分配、监督管理及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工作;负责上级补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的监管工作;参与城建等部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规划、计划的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项目预算、竣工决算;负责全市住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的研究;参与城建等部门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绩效评价。

(十九)非税收入管理处

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编制市级非税收入计划,分析调度非税收入计划执行情况;负责办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分成和政策性减免事项;负责办理土地出让金返还;负责市级非税收入稽查和专项检查;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和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十)内部审计处

拟订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市财政局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局内各处(室、局),局属单位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负责协调落实国家审计署特派办、财政部专员办、省审计厅和市审计局等有关综合审计(检查)事宜。

(二十一)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财政文化建设。

(二十二)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负责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老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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