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草原、饲料、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畜牧业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四)承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等工作。
(五)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行政管理和种畜禽及兽药等生产质量的监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六)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负责制定全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发布、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七)负责全市草原(草地)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生态建设和鼠虫害测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承担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八)根据国家、省畜牧、兽医行业技术标准,组织拟订地方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动物防疫、兽医、兽药方面的从业许可管理及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工作。
(九)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行业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工作。
(十)负责畜牧业的经济、技术信息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畜牧业管理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拟订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算、决算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财务审计监督。
(四)畜牧处
指导全市畜牧业经济发展;对行业发展中资源配置、结构布局及适度调控等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拟订地方畜牧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畜牧业行业国家标准的实施;组织实施畜牧业规模养殖标准化建设;负责畜牧业行业统计信息工作;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的统计、监测、预警预报工作;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产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拟订全市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种畜禽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奶业发展规划;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及收购站的统计管理工作;负责畜牧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兽医药政处(动物防疫监督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地方兽医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和药检工作;监督实施兽医、兽药标准;负责对全市兽药和兽医药械生产、经营、使用各环节以及兽医诊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兽医队伍建设与管理;贯彻执行动物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拟订全市动物防疫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产品(含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起草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兽药饲料残留监控;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生产;组织实施疫情监测,提出预警措施和建议;负责组织对饲养、生产、加工、储藏、流通等环节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兽医卫生监管;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的扑灭计划、应急预案,承担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畜牧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兽医兽药管理、草原饲料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勘查论证、审核认定、检验检疫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
(六)草原饲料处(市饲料管理工作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草原、饲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编制草原(草地)生态建设、资源开发和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草原(草地)鼠虫害测报与防治工作;负责全市境内草原的行政监理和草原防火工作;负责市草原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监督及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负责饲料行业管理相关工作;指导畜牧业科研、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及资源开发利用,承担相关项目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畜牧行业科技教育培训。
(七)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处(市畜牧产品加工业发展办公室)
拟订畜牧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畜牧产业推进政策和重大措施,协调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协助进行重大项目的论证、招商引资及建设实施工作;协调解决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组织实施畜牧业名牌发展战略;协调改善产业发展外部环境,建立完善产业发展平台;负责无公害、绿色、有机畜产品管理工作;组织指导行业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和人才培训;负责行业信息综合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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