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旅游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旅游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旅游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国际、国内旅游市场开发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组织重大推广活动;代表市政府签订国际旅游协定。
(三)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活动;协调全市大型展会活动的旅游接待、服务工作。
(四)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项目等旅游产品的规划、开发和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工作。
(五)贯彻旅游行业各类标准,指导旅游区(点)、星级饭店、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的标准化工作;依法审批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六)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出国旅游和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相关政策;指导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的责任,负责受理旅游投诉,查处旅游违法案件,维护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旅游应急预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市旅游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导游员管理,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长春市旅游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文字综合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政策和规划;起草全市旅游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市旅游依法行政、旅游执法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旅游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旅游资源普查、县(市)、区旅游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和全市旅游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和指导旅游就业,指导乡村旅游工作,组织创建生态旅游示范区;指导重点旅游区域、旅游项目的规划开发建设;引导旅游业的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负责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三)市场促进联络处
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承担境内外旅游市场的开发推广工作;负责全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统筹协调旅游行业新闻宣传报道工作,开展旅游业信息调研;指导全市旅游商品开发、重大推广活动;代表市政府签订国际旅游协定;开展国际国内旅游交流与合作,负责旅游外事联络工作。
(四)质量规范管理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贯彻各类旅游区(点)、星级饭店、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承担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初评和推荐工作;监督检查旅行社责任险制度的实施;负责导游证件管理;指导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全市旅游系统行政许可及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事项的论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五)旅游活动指导处
负责全市旅游活动和假日旅游的组织、策划、筹备、协调、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市假日旅游市场监测及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及时发布假日旅游信息;负责协调全市会展旅游活动;负责大型旅游活动的组织策划、商业运作、指导落实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旅游节庆活动的组织策划、协调指导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
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依法开展旅游服务质量现场检查和旅游行政执法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综合治理。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应急预案,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对导游人员的导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旅游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和违反旅游法规、规章的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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