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介绍:
1、负责制定民族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负责民族乡(镇)的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有关项目的考察论证;协调和争取发展资金及抓好规划的实施工作。
2、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并抓好实施工作;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负责对少数民族后备干部的调查、建档(附件)以及推荐工作。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保障少数民族的各项权益;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使各种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4、抓好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处理好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问题,尤其是妥善处理好民族关系方面的突发性事件。
5、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6、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依法取缔和打击各种非法宗教组织,进一步加强和做好宗教方面的反渗透工作,以维护宗教领域稳定和社会稳定。
7、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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