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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2012-11-06 | 网络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规章;拟订相关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市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开发建设,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四)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拟订落实职业资格制度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

(五)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

(六)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促进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参与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开发及信息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市(回市)工作或定居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做好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完善全市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和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劳动、人事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十三)负责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四)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十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起草全市公务员分类、录用、考核、奖惩、任用、培训、辞退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六)拟订全市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贯彻执行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拟订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完善全市公务员考核制度,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指导全市公务员培训,组织协调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十七)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十八)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落实国家荣誉制度,拟订政府奖励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的人选,指导和协调政府奖励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活动。

(十九)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负责公务员登记、备案工作; 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

(二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行政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事务;负责局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系统内各项资金核算管理和监督、公文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以及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档案、文印、后勤、保卫、老干部管理服务等工作;承办市人大、市政协议案、提案的处理工作;负责行政监察;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人员及相关事宜的统计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管理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经费;汇总编制管理范围内的经费预决算并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国家、省、吉林市人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人才开发管理科。

研究拟定全市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政策,农民职称评定,人才统计,并组织实施;组织推荐选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市级拔尖人才和学术技术带头人;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完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组建全市部分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研究拟定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员的考核、培训、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等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晋(定)级工作。

(三)公务员管理科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和相关配套法规,负责全市公务员统计与综合分析工作;拟订市政府绩效评估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统一管理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协调、指导其他工作人员录用工作;负责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审核和级别确定工作。综合管理市政府奖励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奖励表彰活动和人员;管理政府奖励表彰人员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等工作。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和驻蛟国、省、市营单位人员的调配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安置工作;负责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维稳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工作。协调指导全市人事争议仲裁、申诉、控告工作,承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案件。代市政府承办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四)工资福利科。

研究拟定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奖金、补贴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审核和监督执行工作;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总额;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统计与综合分析和离休、退休、退职的审核管理工作;办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工龄计算及工伤评残和劳动力鉴定等项工作;负责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提高、提取、使用及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死亡遗属补助工作;协调指导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五)劳动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拟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政策、规则,拟定社会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则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标准;组织审批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审校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及给付标准;管理市属企业退休、审核病退和提前退休,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为企业离退休职工及时增加待遇;抓好企业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组织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的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组织实施国家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管理工伤工作;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拟定城镇企业职工疾病、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及标准;指导监督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有关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政策、办法的执行;负责有关政策咨询、解答、修订以及争议处理;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各项医疗保险政策情况实施监督;负责医疗保险的宣传培训工作,管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资格工作。

(六)劳动就业科。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城乡就业基本政策,拟定全市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劳动力流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本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和办法;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企业签订集体劳动;综合管理各类劳动合同及鉴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指导企业执行劳动定员定额标准;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监督执行企业职工低工资标准;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统计工作;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七)失业保险科(蛟河市失业调控办公室)。

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失业保险管理办法、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综合管理全市失业保险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省的失业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以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办理管理范围内的驻蛟单位失业人员审批手续;指导经办机构拟定失业保险基金实施计划;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本级失业保险调剂金使用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核实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组织指导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工作;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国家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划和基本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拟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就业的规划及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训、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市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对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查,并实施监督和指导;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在登记前进行审查。

(八)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依法定程序和规则,受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对全市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实施监控;调解重大劳动纠纷,接待处理用工单位和职工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对重大案件听证和备案审查,制定全市劳动监察工作计划;设专人负责行政考察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依法行使国家劳动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监督检查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工作;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对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行监督。

(九)党委办公室。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考核、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纪检监察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本系统的组织、宣传、人事、劳资及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和检查所属支部的党员接转、党费收缴,做好党员统计工作;负责系统离退休老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老干部做好服务;负责承办局党委会议等事务工作;拟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综合治理、普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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