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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2012-11-07 | 网络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水利局职能介绍: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定、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

(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域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域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全市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 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拟定相关规定细则,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湖泊、河流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湖库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干部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城乡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拟定全市水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水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

(十五)负责抓好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搞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管理。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水利局内设机构职能介绍:

(一)党政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各科室和局直属单位对重要工作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承办文秘档案、政策调研、政务信息、保密保卫、职称评聘、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信访工作、机关宣传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车辆及后勤管理。

负责直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及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水利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并指导水利系统职工队伍建设。

(二)计划财务审计科:

拟定全市水利工程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水利行业系统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承办水利综合统计、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监督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监督各项水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全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查和验收;水利(水产)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财务决算审查及局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系统职工医疗保险、社会保险、会计培训工作。

(三)建设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管理和保护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岸线、河堤、水闸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自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计、质量监督和施工验收,并负责地做好委托工程的质量监督;组织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防洪安全管理;负责自管堤防、中小型水库、万亩以上灌区等工程管理;组织指导水库、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指导主要河流的综合治理与开发,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管理工作,负责自管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审批、指导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运用;组织编制中小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并上报审查;组织编制全市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协调流域开发工作,按照流域规划的要求,对小型水电站建设的选址、库容规划提出意见;组织协调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的初审上报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利学会日常工作和水利科技推广工作。

(四)综合科:

负责拟定全市法制建设规划;负责立法和水利政策研究;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和依法仲裁区域和部门间的水事纠纷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诉讼、水利信息和普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经济工作行业管理,制定全市水利经济中的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全市水利经济项目建设技改论证、考察立项,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水利经济发展与改革及水利产业结构调查的意见、建议和方案。负责招商引资、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渔业生产、水产品加工和流通;负责检查指导渔政执法、协调处理、仲裁水产渔事纠纷,承办水产、渔政的有关重大事宜。

(五)防汛抗旱办公室:

1、负责全市防汛抗旱的日常工作,提供有关参数和相关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2、负责防汛调度及防汛电台收发电报。

3、负责旱涝的核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4、组织协调有关科室、单位,搞好中小型水库、橡胶坝的工程管理。

(六)水资源办公室:

1、依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2、依法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

3、对辖区新建、扩建、?p?B井水源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批,并监督检查。

4、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水资源变化规律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三统一原则,做好水资源供需平衡,宏观调控规划。

5、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用水,依法征缴水资源费。

(七)水土保持工作站:

1、宣传贯彻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制定我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3、开展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

4、负责全市小流域的规划设计,预防和组织治理水土流失。

5、监督和协调水土保持工作。

6、负责查处违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章和不法行为。

7、负责我市境内企事业单位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的规划、设计、编制、审批工作。

(八)水产技术推广站:

1、宣传贯彻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法》、《渔业法》及党和政府有关渔业的方针、政策。

2、负责水产养殖、捕捞等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普及、技术培训及养殖单位(个人)水产技术推广业务指导工作。

3、承担上级部门水产技术推广项目的实施,编制全市水产技术推广工作规划,开发和引进水产新技术。

4、负责全市水生动物检疫、渔用药品、渔用饲料、渔需物资安全检查工作。

5、负责水域、滩涂、水面的管理,水面使用证的发放工作,审批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九)水利勘测设计队:

1、负责全市水利流域规划工作。

2、负责全市域内水利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工作。

3、作为设计代表负责全市域内水利工程的施工技术指导工作。

4、负责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安全校核工作。

5、负责灌区工程的规划设计工作。

6、负责域内山、水、林、田、路农业综合开发的规划设计工作。

7、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的引进实施工作。

8、负责全市水利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十)河道堤防管理站:

1、组织制定实施河道防洪、整治建设和综合开发利用。

2、规划用河行为和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及工程施工监督检查。

3、制定实施河道防洪调度及清障计划方案。

4、负责河道堤防、滩地及水面的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维护及城区堤防的卫生监督管理。

5、依法收取河道的各项经费,查处违法行为。

(十一)水利管理中心站:

1、负责乡镇水管站人员培训及提出录用、聘任意见。

2、负责下达乡镇水管站年度工作责任要求,并跟踪检查,对乡镇水管站开展工作实施具体指导。

3、向水行政管理部门提报年度收支计划和财务决算。

4、负责乡镇水管站业务培训考核,督促乡镇水管站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争先创优。

5、负责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下达乡镇任务指标、上报全市建设进度,负责内业材料的整理工作。

6、负责全市乡镇供水、人畜饮水和防病改水工作。

(十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

1、负责管理全市渔业水域的渔业生产秩序,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保护全市渔业水域的水生动、植物不受破坏。

3、监督管理全市渔业水域的水环境不受污染。

4、负责全市从事渔业生产的各种船只的检验发证工作。

5、制定全市禁捕区、禁捕期工作规划,保护鱼类后续资源。

6、认真贯彻执行《渔业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三)移民工作办公室:

1、主管丰满库区蛟河境内移民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移民工作的方针政策。

2、负责拟定境内移民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并依法实施行业指导和监督。

3、负责境内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编制有关移民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划,并对审批后的规划组织实施。

4、负责境内库区建设基金、库区维护基金和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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