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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2013-08-12 | 网络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2)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与从物.

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4.原物与孳息

(1)天然孳息

(2)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

(1)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2)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3)绝对性

物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质权与留置权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解释】(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效力的物权,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如果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无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不过,该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2.一物一权原则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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