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舆论导向;负责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创作协调其题材规划;研究并起草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境外广播电台的干扰项目方案的实施;负责实施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的引进节目(含音像制品)的管理和内容审核。
(三)审核全区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电视剧制作单位建立和撤销;组织审查在广播电视中心播出的电影、电视剧及其他节目的内容和质量;发放的吊销电影摄制、发行、公映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发行许可证。
(四)管理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工作,负责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适用高新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应用;负责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技术成果的评奖。
(五)负责对广播电视专用网进行规划和管理;制订广播电视专用网的政策、规章和技术标准,指导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的审核、报批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网络、卫星地球站。
(六)负责管理和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工作及组织和思想建设工作。
(七)归口管理我区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外事工作。
(八)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内设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督办局决定的重要事项;负责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文秘、档案、机要、信息综合、信访和保密工作。
(二)总编室
研究制订广播电视对内、外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的改革,组织和指导撰写重大事件的有关评论和文章,收集整理人民群众对有关问题的反映;对三台重大宣传进行协调和检查;指导地(市)广播电视的宣传工作;负责广播影视节目的评奖工作。
(三)社会管理处(电影管理处)
实施对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管理工作;对自治区、+-地(市)县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承办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影视剧(片)制作、公映、发行许可证和引进境外(含中外合作、协作摄制)影视剧(片)的审核、报批工作;实施对广播影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审查引进的境外影视剧(片)、合拍影视剧(片)和需要审查的供区内播出的节目内容;指导管理全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及基层电影放映队伍的建设。
(四)科技管理处(事业发展处)
组织拟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技术政策和标准,拟订有关管理规章并进行监督检查;会同计财处制订事业发展计划;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微波、卫星、网络等传输信息的管理;拟订广播电视网络的具体发展规划,负责广播电视网络的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负责电信与广播电视共用频段的频谱管理;负责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的编制、报批工作;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工作;负责用于广播电视台(站)的设备、器材的技术指标(参数)的把关工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系统技术人员的技术考核和技术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科技专利的管理与科技成果的推广运用及科技成果评功奖活动;指导监测、计量检测工作;承办广播电视科技管理和对外科技交流工作。负责实施全区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
(五)计划财务审计处
负责制订全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对局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对基建管理和建设项目进行监督;负责局机关财务、统计和局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
(六)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编制、干部调配、考核奖惩、劳动工资、公务员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人才培养和培训工作;负责局系统党务、纪检监察、工青妇、安全保卫和户藉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承办局属单位领导班子的管理及有关任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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