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县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政府委托负责向县人大作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报告。
2.研究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县域经济运行状况的监测、预测、预警;负责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监测、预测、预警;组织对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并协调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和拟订各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3.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性问题及对策,指导全县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配套措施。参与专项经济体制改革配套措施的制定。
4.规划全县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交通、能源、通讯战略规划及项目核准和转报工作;负责权限以内基本建设项目、社盒事业发展项目、农业项目的核准、备案或转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建议,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和转报;负责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管;负责组织对全县建设项目的稽察管理工作。
5.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发展状况,提出全县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规划,推进全县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县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6.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民经济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措施,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7.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全县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各项行政许可职能。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和省、州、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8.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颁布的有关价格和收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监控物价总水平,负责价格监测和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颁发和年检《收费许可证》。
9.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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