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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湾里区农业水务局职能介绍

2012-10-16 | 网络

江西省湾里区农业水务局职能介绍: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条例、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农业农村、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抓好落实的建议和具体措施,并对贯彻落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承担农业、水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开展农业农村工作的调查研究,研究发展农村经济、推进农村社会进步的发展战略,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阶段性意见,对全区农业农村工作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信息反馈。

(三)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风仲裁管理。指导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四)负责全区农业产业化、果业和奶业的管理;拟定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加工业和一村一品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监测和评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一村一品产业发展。制定全区果茶生产规划和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提供果茶技术、信息服务。

(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菜田布局,草山草坡、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

(六)管理农业农村信息,指导农村信息网络建设,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相关农业统计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拟定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主要农产品流通与出口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的有关工作。

(七)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拟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实施。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组织农产品安全的事故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指导实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农业机械化行业管理;负责农机新技术新机具推广、教育培训和农机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的试验鉴定,宏观指导农牧渔业机械的使用与维护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安全监管。

(九)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资经营单位登记。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国家标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维护渔业权益,依法行使渔政管理职能。负责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权限内渔业捕捞许可证、主要草种生产许可证、主要草种经营许可证、农业机械维修合格证的核发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定期安全技术检验的职能。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实施动物和农业职务防疫、检疫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指导动物和农业植物防疫、检验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物和农业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及时认定和报告疫情,并组织控制和扑灭。组织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

(十一)制定农业生态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山草坡、农业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指导农业环境保护、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及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农业生物物质生产、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

(十二)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督、报告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农药、兽(渔)药、疫苗、农用柴油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害生产恢复。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业农村、水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村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制定全区农业系统干部的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加强水务队伍建设和管理。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负责组织全区农业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及办属企业改革;监督办属企业事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办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 

(十六)统筹协调指导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制定全区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和有关措施;制定全区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负责区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全区新农村建设的宣传、经验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和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年度目标表彰工作。

(十七)认真贯彻上级关于推进农村清洁工程的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与配合,全面负责全区农村清洁工程的日常工作;制定推进全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规划、计划、政策和配套措施;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年度工作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负责搞好全区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情况综合、调查研究、宣传报道、经验总结与推广。

(十八)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的重要部署,拟定全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方案、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督查指导国省道路及旅游主干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提出农村环境整治长效管理意见,负责农村环境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十九)负责协调全区统筹城乡发展的综合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全区统筹城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统筹城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全区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宣传、经验总结、年度工作总结和表彰工作。

(二十)组织协调全区城镇化建设工作,负责综合协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宣传典型以及评比表彰等日常工作。

(二十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抓好项目的规划、立项、申报、审批和实施。

(二十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实施双带两服务工程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考核办法及相关制度和文件,指导双带两服务示范村建设和项目建设。开展双带两服务工程考核验收和不定期督查、抽查。

(二十三)拟定全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区级项目申报和项目库建立;对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督促;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办理上级和本级财政资金的拨借工作,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考评,负责业务培训,指导协调等业务工作。

(二十四)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拟定全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措施、方案;组织规划、实施、督查农家乐休闲旅游相关项目工程,协调联系区农家乐休闲旅游业成员单位,促进全区农家乐休闲旅游工作健康发展。

(二十五)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含空中水、地壳水、地下水)。负责组织全区水资源的监督和调查评估。拟定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和全区城乡供水工作及城市水源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制定全区各行业用水定额;负责城市湖泊水系保护监督和管理调度;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含办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取水许可证)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发布水资源公报。

(二十六)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库塘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拟定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承担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二十七)组织、指导全区水政、水保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各镇间的水事纠纷。负责全区水务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水务行业的特许经营管理,依法监督供水企业的资质,组织审核相关的水价格,负责全区供排水水质日常监测和监管工作。

(二十八)主管全区河道、堤防、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泄洪区)、河口滩涂等水域及其岸线。编制、审查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对政府投资的水务资金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负责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负责全区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和质量监督,组织监督国家和部、省、市颁发的水务行业质量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主管全区水务建筑市场。

(二十九)承担湾里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抗旱工作;组织制定区内主要水库防御洪水预案;组织制定区重要水工程度汛方案;组织制定全区防汛度旱应急预案;负责全区防汛信息工作。

(三十)负责全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审批全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

(三十一)指导农村水利工作和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节水灌溉和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

(三十二)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全区水工程登记、安全鉴定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跨镇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区防洪、排涝、供水、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负责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三十三)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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