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规范落编减员工作程序,推行政务公开,增强机构编制工作的透明度,把机构编制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轨道,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落编减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编减员管理范围为市编委批准的市直机关(含市直驻外机构、派出机构,下同)、事业单位。
第三条 落编减员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二)坚持空编进人的原则,不允许超编进人。已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满编单位先出后进。
(三)坚持实行人员结构管理的原则,严格控制不符合人员结构管理要求的人员落编。
(四) 坚持顺向调转的原则,从严控制逆向调转,确保人员编制管理良性循环。
顺向调转是指人员从机关到事业单位、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机关之间、相同经费形式的事业单位之间调转。逆向调转是指人员从企业到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到机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到差额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四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使用编制通知单》制度。《机构编制管理证》是记载机构名称、机构性质、机构级别、主要职责、编制数额、结构比例、领导职数、实有人数和职工名册等情况的载体。用人单位在办理人员录用、人员调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转业军官和退役士兵安置、核拨经费、核定工资基金、兑现工资、福利及离退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及落编减员等事项均以《机构编制管理证》为依据。
第五条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有空余编制确需增加人员时,先向市编委办提出使用编制申请,经同意后,由市编委办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使用编制通知单》。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凭《使用编制通知单》调转、分配、安置人员;人事部门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使用编制通知单》下达工资计划;财政部门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证》和《使用编制通知单》核拨经费。
第六条 机关调入人员的落编管理及程序
(一)市直机关之间公务员调转,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从市直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市直机关,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落编手续。
(二) 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监狱、劳教所的工作人员调转,可参照机关的落编办法管理。
(三) 大专以上毕业生(含师范类)进机关应具备市人事局或市教育局开具的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录用国家公务员《资格证书》,可办理落编手续。
(四)军转干部进机关,凭市军转办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可办理落编手续。
(五) 市直机关之间工勤人员的调转,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从市直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勤人员,经市编委办批准,可办理落编手续。
(六) 退伍军人须具有民政部门签发的分配通知书,经市编委办同意,可办理落编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调入人员的落编管理及程序
(一) 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二) 事业单位之间逆向调转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要严格控制。确属工作需要的,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批准,可办理落编手续。
(三) 大中专毕业生(含师范类),应具备市人事局或市教育局开具的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可办理落编手续。
(四) 军转干部及随迁家属,凭市军转办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可办理落编手续。
(五) 事业单位之间顺向调转工勤人员,可直接办理落编手续。
(六) 事业单位逆向调转工勤人员(含社会招工),须具备相应岗位技能的有效证件,经市编委办批准,可办理落编手续。
(七) 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须分别具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分配通知书,经市编委办同意,可办理落编手续。
第八条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调出、离退休、辞职、除名、死亡等,原所在单位要在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机构编制管理证》到市编委办办理减员手续。
第九条 各单位要严格编制纪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落编减员工作的领导,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于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一经发现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编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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