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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2007-02-24 | 网络

渝人发〔2006〕4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及公务员流动到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之间流动、企业到事业单位担任三级职员领导职务、急需引进的高层次或短缺专业人才、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用人自主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在编制限额内,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属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成立由人事、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以及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

第十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㈡ 遵守宪法和法律;

㈢ 具有良好的品行;

㈣ 岗位所需的专业、职(执)业资格或技能条件;

㈤ 应聘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应聘少数民族地区乡(镇)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应具有中专及其以上学历;

应聘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应具有高中(技校)及其以上学历;

㈥ 年龄在35周岁及其以下,其中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有特殊专长的人才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㈦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㈧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㈠ 制定招聘计划;

㈡ 发布招聘信息;

㈢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㈣ 考试、考核;

㈤ 身体检查;

㈥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㈦ 公示招聘结果;

㈧ 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核定的编制数、缺编数,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额,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定。

招聘信息应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需交验的证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审定的招聘信息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于公开招聘报名前10个工作日在重庆人事人才网等媒体上向社会发布;同时,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市)及用人单位应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报名和资格审查。市属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并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七条 招聘岗位人数与实际报名人数未达到1:3比例的,除特殊岗位和急需短缺人才外,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至规定比例。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八条 考试考核主要测试应聘者必需的综合知识和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九条 考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每科分值满分为100分。

职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为《管理基础知识》;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专业(行业)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工勤人员岗位公共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的部分内容,专业科目测试内容为本岗位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

第二十条 公共科目测试及职员岗位专业科目测试,以闭卷方式进行。考试大纲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考试的命题、制卷、阅卷等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负责;具体考试考务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的专业科目测试,由用人单位会同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岗位的专业科目测试,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内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面试。考试成绩公布一周后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面试根据实际需要可采取答辩、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面试分值为100分,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确定为体检人选。

拟招聘岗位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1:1.5的比例、在10人以下的按1:2的比例,根据考试分数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达不到上述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岗位人数。

第二十二条 体检。体检人选按照实际招聘岗位人数等额组织。市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的体检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标准出台之前,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招聘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前进行。

体检人选根据笔试与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不合格的,其缺额根据笔试与面试成绩之和的高低顺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考核。市属事业单位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有无需要实行岗位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的人员,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五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属事业单位拟招聘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区县(自治县、市)事业单位拟聘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提出拟聘用意见,填写《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审批表》和《重庆市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市)批准的聘用人员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经审批同意聘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渝府发[2003]37号)的规定签订《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确立人事关系,完善聘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 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任;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取消聘用。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人员之间以及受聘人员之间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一般不得应聘同一部门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对事业单位不按本办法聘用的人员,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不予核定工资,其聘用关系无效。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 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㈡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㈢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㈣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㈤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㈥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㈦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统一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审批文件或《重庆市人员调动入户通知》,到户籍管理机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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