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8.对于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
对于事业单位开始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中已签订聘用合同,但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要坚持以单位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对于未被聘任上岗的人员,单位要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待岗期,并提供一次上岗机会。待岗期间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岗期满仍未上岗的人员,单位可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并按照《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
对于符合《关于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中未聘人员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2〕57号)有关规定的未被聘任上岗人员的安置,按照该通知精神执行。
9.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的规定办理。
10.被解聘人员应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和计算方法
符合《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六、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由事业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因事业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由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为:
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月平均工资构成,由聘用单位根据上一年统计部门工资统计项目确定);在聘用单位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11.《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施行后,原《北京市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40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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