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事业单位 >考试信息 >报考指导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4-06 | 网络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市属各高等院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完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促进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健康发展,现就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指: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二、《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京人社专技发[2010]102号)第三条中政策性安置是指: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如军队转业干部等。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的有关政策引进的人员及我市(具有北京户口)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博士后出站人员、技师(含)以上工勤技能人员等。

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大学生村官、支教大学生、随军家属及基层事业单位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等特定群体进行公开招聘。

四、远郊区县乡镇以下基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经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核准后,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聘。

五、实行公开招聘的事业单位,其工作人员经原单位同意,新的用人单位考察考核合格,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可以在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六、参加北京市各种招聘会的事业单位,须在参会前至少7个工作日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到外省市招聘引进人才(含应届毕业生)的事业单位,应在招聘前将招聘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人才引进、随军家属安置等随调进京人员,其原单位属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经接收单位同意,可以简化程序,按有关政策办理聘用手续。

【北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文章:

申论热点:“三公”公开需要“问责落地”

悉数公务员考试行测“和定最值问题”如何变化

国家公务员考试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界定

2017公务员考试行测小题型之植树问题

浅谈特值法在公务员考试行测工程问题中的应用

国家公务员考试: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能否报考?

中国公务员原生态之 公考面试篇

2017安徽萧县司法局招聘社区矫正协管员体检结论通知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三公”公开需要“问责落地”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热门问题答疑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