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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2011-04-21 |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事业单位人员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保证选人用人质量,提高人员素质,依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除下列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当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面向社会公开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及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同级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部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成立由本单位领导、人事、纪检部门和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公开招聘工作。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布招聘结果,并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根据岗位空缺和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人员结构、岗位情况、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考核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时间、渠道等。

第十三条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市、县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考试范围、科目;

(六)报名方法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经初审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应聘人员未达到1∶3比例的,须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笔试。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面试考官为5人或7人,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 考试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对因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可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并组织进行体检。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并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应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要及时将公开招聘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 经招聘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五条 对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公示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省直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事业单位由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六条 拟聘用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花名册》报送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统一格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 聘用前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其他聘用人员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确有关人员回避的要求。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三条 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新进人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责令终止招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终止招聘的,宣布招聘无效。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的新进人员,应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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