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发现一头牛在自家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牛牵回进行喂养,过了10天,乙发现自家走失的牛在甲家牛圈,向甲要牛。甲让乙将牛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要求,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请问:甲可以提出什么要求,乙是否应该满足甲的要求,为什么?
【解析】
答:甲可以要求乙支付麦苗损失费、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
乙应该满足甲的要求。《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乙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乙应当承担甲的损失的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可见,甲的要求完全是合法的,乙应满足甲的要求。
2.孙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孙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孙认为法院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被法院拘留15日。
问:孙某是否可以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这就是说: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第二,法院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
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法院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孙某认为法院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在法院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法院的判决。
3.王某于某日清晨使用月票在市公园内露天舞池旁学习跳舞时,突然被自己旁边一棵树上坠落的枯枝砸在后脖颈上,随即他人将王某送进医院,诊断为颈椎过伸性损伤,王某为此花费医药费若干,因损害赔偿与公园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请问:公园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析】
(1)构成侵权。本案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王某因侵害行为受到损害;该损害事实是公园内的枯枝所致,损害与公园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公园存在违法行为;公园对王某受损害存在过错。公园对买了门票进入公园的游客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公园应定期修剪树枝,以免枯枝掉落伤人。本案中,枯枝掉落伤人表明公园没有尽到保护义务,对王某受损害存在过错。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2)应由公园对王某所遭损害进行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案中,王某的身体已经受到侵害,对此公园应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4.2003年7月,某乡人民政府为解决乡机关干部及附近群众饮用水的困难,作出了《关于筹集资金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决定》。其主要内容是:乡政府所在地的每个企事业单位交纳500元,所有工作人员每人交纳50元,乡政府所在地的甲、乙两村每户交纳40元,作为安装自来水管道的建设基地。甲村个体工商户张某到浙江温州做生意,不知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同年8月15日,张某返回家乡。第二天,乡政府派人送去一份限期在10日交纳40元集资款的书面通知书。张不愿交纳,乡政府说愿意交要交,不愿意交也得交,谁敢违抗乡政府的决定,就将处以罚款。张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于同年9月15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让他交40元集资款的决定。
问: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解析】
①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据其适用范围可划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大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行政规范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拘束力,是针对一类事或一类人而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的;其二,具有往后连续使用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其特点在于:其一,它仅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其二,它只对所针对的事件有拘束力,对以后发生的同类事件并没有效力。
某乡人民政府关于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有两个特点:其一是针对乡政府驻地的单位、工作人员及甲、乙两村村民,尽管人数多达数千人,但对象是特定的,也就是说只对上述人有约束力,对其他人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二,该决定只对上述人一次有效,对以后类似事件无效力,因而不能反复适用。可见,乡政府的集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为。
②既然乡政府的集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凡是因该决定需要交纳集资款的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张某是受乡政府集资决定约束的村民,有权向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提起的诉讼。乡政府集资安装自来水管虽然是为了公益事业,但它为公民设定了义务。张某认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而向法院起诉,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另外,乡政府根据集资安装自来水管的决定,向张某发出了限其十日内交纳40元集资款的通知,该通知是乡政府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为张某设定了义务,因而张某有权提起诉讼。故此,法院应当受理张某的起诉。
5.韩某,19岁。出于好奇心,玩弄小口径步枪。当他见距离100米处有两个小孩在边走边玩时,便想起电影中枪弹打泥土时,把泥土打飞起来的镜头,于是想吓唬他们一下,看他们有什么感觉和反应。韩即用枪瞄准他们两人中间的空隙击发,当场击中走在后面的小孩的心脏,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在本案中,韩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并指出是哪种故意或过失?
【解析】
韩某的行为是过失杀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理由是:①韩某同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且对于死亡结果是没有预见的。②结合本案情况分析,韩某用枪瞄准距离100米处两个小孩中间射击,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是可能击中小孩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主观上具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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