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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

2012-12-12 | 网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实施创业人才集聚工程,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机制,为我市经济社会的跨越赶超,科学崛起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委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统筹、宏观指导和协调监督等工作,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调高效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第二章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包括以下八类: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创新和科研团队、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要专家,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内外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

(三)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领军人才,具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省以上先进水平的创新人才;

(四)掌握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境外留学人员、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高端人才;

(五)我市各领域紧缺急需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六)具有突出经营管理业绩和丰富管理经验的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及具有特殊专长、可以带来重大技术改造和较高经济效益的高级技能人才;

(七)我市传统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生态农业及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领域紧缺急需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人才;

(八)其他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形式:

(一)调动、录(聘)用;

(二)挂职、短期聘用、借用、兼职、咨询、讲学、顾问;

(三)人才派遣(租赁);

(四)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项目合作;

(五)带资金、技术、项目、产品、专利等来云浮创业,或其他方式。

第六条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以不受原有编制数额和岗位设置比例的限制,按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社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需要增编的,再由用人单位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人事关系、档案可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集体户,其配偶、子女均可随迁来我市;不迁移户口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享受工作所在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

第八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人社、财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为其解决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入托等问题,子女入学入托我市公办学校可自主择校,不受限制。

第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党(团)组织关系转移或申请入团、入党,由用人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党(团)组织受理。

第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人事关系、档案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也可由其代办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在外省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的,按我省相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章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 引进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享受高层次人才月津贴(以下简称人才津贴)和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以下简称住房补贴)。其中,一次性享受住房补贴,并按5年平均逐年发放。

(一)引进的第一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万元;

(二)引进的第二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万元;对创新科研团队发放10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

(三)引进的第三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2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5000元;

(四)引进的第四类人才,按其在境外的成就,比照前三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不能比照的,发放住房补贴15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2000元;

(五)引进的第五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10万元,每月发放人才津贴1000元;

(六)引进的第六、七类人才,发放住房补贴5万元。

第十三条 人才津贴、住房补贴所需经费按以下方式解决:

(一)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市属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补贴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人才津贴标准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引进的人才如在市属事业单位或企业身兼数职的,只能在其中一个单位享受相关待遇。

(三)县(市、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的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经费,由各地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需求及财力状况,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快人才公寓建设。鼓励用人单位自行建设人才公寓,并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按本办法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可与其本人协商,从优确定工资。鼓励以专利、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入股参与收益分配。对携带科技成果到我市工作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单位从实施该科技成果后的一定年限内,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予以奖励,具体比例可按照双方约定执行,一般不低于10%。

第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向市科技部门申请科研立项,在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技经费中给予优先扶持。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本地的教育资源,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国内知名院校的校市合作,共同打造我市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培养平台。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外地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来我市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在不违反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给予用地指标和地价的适当优惠。

第十九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建立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申报建立成功的,市政府给予10万元建站补贴。

第二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赴国(境)内外学习交流,参加国际性学术活动,赴高校、科研机构短期进修的,用人单位应给予差旅费、学费补助,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优先审批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强培养高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定期组织选派若干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到国(境)外考察学习。

第二十二条 重视、支持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鼓励用人单位组织各类培训。

第二十三条 积极推荐各类人才参与南粤杰出人才培养工程、珠江学者、博士后培养工程、现代生产性服务业人才培养工程和企业家培养工程,着力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

第五章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主管部门,组织、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的资格审核、组织协调、业务管理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程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填写《云浮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分别向组织、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根据审批表及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作介绍信核拨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二十六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跟踪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每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年度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继续享受下年度的高层次人才待遇。考核不合格或提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市组织、人社部门报告,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人才工作激励机制。设立云浮杰出人才贡献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若干名,对为我市经济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实行重奖。

第二十八条 设立云浮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据实核拨。2013年安排100万元,以后年度视人才资源开发及地方财力情况安排预算。

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人才办负责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制定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云办发〔200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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