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员结构比例、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入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企业单位人员、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以及其他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
第四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要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选用于全区纳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依法登记(备案)的列入各级财政全额、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六条 地区人事局是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工作。
地区人事局负责地直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地直事业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人事行政部门的要求,承担本单位或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有关工作。
县(市)人事部门承担本县(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应由本单位干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招聘工作组织,在人事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较小规模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聘工件,也可以委托政府人事部门专门机构组织招聘工作。
县(市)事业单位的招聘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 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报名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三)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应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类岗位的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须具有中专(技校)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招聘岗位的正常工作;
(五)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公示,招聘结果;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编制招聘计划,通过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地直事业单位在本单位空编范围内,按照单位的实际需求,提出公开招聘计划,报地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县(市)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县(市)人事部门统一报地区人事局核准。
第十二条 根据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招聘计划,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市场或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发布时间距报名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5日,报名时间距考试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5日。
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情况简介;
(二)招聘的岗位、人数;
(三)招聘的范围、对象及资格条件(应区分管理类岗位、专业技术类岗位和工勤岗位);
(四)招聘办法;
(五)报名方式、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六)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
(七)其它须知事项。
第十三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并向符合规定条件者发放准考证。
应聘人员提交的报考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第十四条 应聘同一岗位的须形成竞争,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不低于3:1,达不到这一要求的,根据应聘者意愿进行调整,调整的后仍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相应调减或者取消该岗位的招聘计划。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 考试分管理岗位类考试、专业技术岗位类考试和工勤岗位类技能考试。
报考管理岗位类的考试科目为管理类相关知识、职业能力测验等。
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类的考试科目为专业技术相关知识、职业能力测验等。
报考工勤岗位类的考试科目为相关工种专业知识。
管理岗位类和专业技术岗位类相关知识考试与职业能力测验分别占60%、40%比例计算笔试总成绩。报考工勤岗位类的笔试总成绩为相关工种专业知识成绩的100%。
试题可以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命题,也可委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专门机构组织专家命题。
第十七条 地区人事局负责地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管理,具体考试工作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蒙昧无知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出可由人事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各县(市)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县(市)事业单位招聘笔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笔试结束后,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按招聘岗位及人数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
第十八条 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工勤人员的面试以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试为重点。面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招聘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同意。
面试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面试应设考官组,考官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员、有关专家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人员担任,一般由5至7人组成。
第十九条 笔试、面试结束后,根据招聘岗位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和考核对象并面向社会公布。
笔试、面试的成绩按照一定比例加权后确定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一般应占60%、面试成绩占40%。报考工勤岗位类的总成绩按笔试总成绩占30%,面试成绩(实际操作和能力测试)占70%计算。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地区人事局报经省人事厅批准,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核聘用,也可简化考试程序聘用:
(一)特殊岗位或专业;
(二)从同级政府公务员岗位调入的人员、从同类型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三)从省内外引进到区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用人单位急需的特殊人才。
第五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和考核在同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岗位要求,参照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黔人发[2005]4号)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
第二十三条 体检合格者列入考核对象,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四条 对体检、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通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网站以及其它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至15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进入聘用程序。
第二十五条 考核中出现不合格的是否按顺序进行递补,由招聘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 聘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聘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地直事业单位报地区人事局审批;县(市)事业单位报县(市)人事部门审批并报地区人事局备案。
受聘人员如系其它事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终止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在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制度的通知》(黔府办法[2003]73号)实行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合同聘用管理。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报同级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工勤岗位的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由用人单位书面委托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第二十八条 新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相关的保险事项按国家有关政策和用人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人员按照有源规定实行一年试用(见习)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并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的申诉、检举和控告,并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招聘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实施办法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三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下列违反本实施办法情形的,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中违反考试考核纪律和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及新闻媒体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由地区人事局报省人事厅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地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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