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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2013-12-04 | 网络

丽水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编外工作人员聘用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编外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局下属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下属事业单位和民非机构招聘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因工作实际需要,管理工作岗位必须使用编外工作人员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党组审核同意。

第五条 经局党组审核同意后,可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或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招聘或选聘工作统一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编外工作人员实行合同管理,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规定聘用期限和聘用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聘用合同期限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确定,一般聘期为2年。聘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新录用人员均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第九条 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执行。

第四章 聘用期间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条 聘用人员人事档案等委托市人才管理服务局管理。

第十一条 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局下属事业单位全员岗位聘用制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年度绩效考核细则。对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核。考核实行领导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人员绩效工资奖惩及岗位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与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同步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聘用人员,予以解聘。

第五章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每月工资1200元,试用期满后,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补贴、学历补贴。基础工资每月500元;工龄补贴:在本局下属事业单位或民非机构工作每满一年按每月50元补贴;学历补贴:大专以下每月80元、大专每月150元、本科每月300元、硕士每月800元。

绩效工资与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同等对待。

第十六条 聘用人员基本工资实行自然增长机制。绩效工资结合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予以上浮或下调。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一次性考核奖励,奖励标准参照在职在编人员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作必要的修定和完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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