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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2009-03-10 | 网络

因工作需要,根据《衡阳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衡阳市房产管理局党委研究,并报请衡阳市人事局同意,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聘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房产局下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职位、职数

文秘人员1名、综合人员1名、财务人员2名(其中主办会计1名,出纳1名),工程技术人员1名。

二、招聘条件

1、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2、 年龄、学历及任职资格等要求:

①报考文秘人员条件: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②报考综合人 员条件:年龄在36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

③报考财务人员条件:报考主办会计职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69年1月1日 后出生),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报考出纳职位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大专(财务相关专业)以上学历,具有会 计上岗证;

④报考工程技术人员条件:年龄要求在30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大专(工民建及建筑工程专业)以上学历。

4、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凡因犯罪被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均不能报名。

三、招聘程序

按照发布简章、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程序招考聘用。

(一)发布简章

招聘简章通过衡阳日报、衡阳市人事人才网向社会发布。

(二)报名

1、报名时间:2009年3月14日上午8:30至下午5:30

2、报名地点:市人事局二楼大厅

3、报名要求:每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统一采取现场报名。每个职位招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达到1:5方能开考。特殊职位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 的,经市人事局批准后方能开考。报名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近照3张。2009年全日制应届毕业生须 提供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报考人员报名与参考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每人收取考务费100元。

(三)资格审查

报名时,由公开招聘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报名,凡报考者请于 2009年3月21日上午9:00至下午5:00到报名点领取准考证。

报考者,必须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及复印件。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资格。

(四)笔试

1、笔试时间:2009年3月22日(星期日),上午8:30-10:00(考公共知识),上午10:15-11:45(考专业知识).地点:详见准考证。

2、笔试方式:采取闭卷答题方式进行。笔试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3、考试范围:公共知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知识为招聘职位所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文秘职位专业知识为写作;综合职位专业知识为房地产相关政策法规)。

4、笔试成绩合成方法:笔试成绩实行百分制。即: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各占50%。

(五)面试

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人员中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人数1:3的比例确定(笔试成绩相同时,专业知识成绩高者进入面试)。面试采用结 构化面谈的方式进行,时间15分钟,满分为100分,面试按《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试行办法》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

按照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成绩,并按招聘职位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综合成绩相同时,笔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规定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或弃权导致空缺的,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考核

经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现实表现和实际工作能力。如被考察对象不合格或弃权导致空缺的,可在报考同一职位的考生中按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经体检合格后再组织考核。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等环节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九)办理手续

公示合格者,按规定程序办理编内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新聘人员须参加上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从市人事局、市房产管理局抽调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班子,下设办公室,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的同志全程监督。整个招考工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本简章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咨询电话:0734-2896686。

未尽事宜,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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