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县(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咨询申报流程。
《办法》规定,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届毕业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到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期3年以上(含3年)的,都可得到持续3年的学费补偿。补偿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年,硕士生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8000元/年,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高职)生3500元/年。
《办法》明确我省贫困地区是指武陵山、罗霄山片区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民族自治县和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基层单位是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等。《办法》还规定,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将学费补偿资金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凡中途离开的,从当年起停止其学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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