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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共基础知识民法篇:代理权

2015-12-03 | 网络

【导语】2015年社区工作者考试中,很多的省份对于社区工作者的招聘会考到社区公共基础知识,关于这一部分的内容,很多考生找不到适合社区的备考资料,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搜集整理了以下的一些常考知识点,希望对各位考生在社区工作者考试中提供帮助。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代理权的消灭的原因是什么呢?

适用于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终止的要件,为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仅适用于法定代理或委托代理的要件,为该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1.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①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③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3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委托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①代理事务完成,代理已无存在的必要。

②授权行为附有终期的,期限届满,代理权终止。

③代理权撤回。

④代理人辞去代理。

3.法定代理终止的特别原因

①本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这里应解释为本人取得完全行为能力。

②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③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浙江公务员考试网告诉考生,要深刻理解代理权的消灭这一考点,还需要知道代理的法律特征: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③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④代理行为须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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