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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公基常识:商法-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

2016-06-02 | 网络
2016年社区工作者考试公共基础、公共行政的功能和原则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 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中 公教育社区工作者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商法-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1.保险标的人格化。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以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为存在形式的保险利益,属于被保险人的人格利益或者人身利益。

2.保险金定额支付。保险标的的人格化,使得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不能用具体的金钱价值予以确定,从而不存在确定保险金额的实际价值标准,所以,各类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只能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以此作为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在发生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照保险条款给付保险金。

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可以为任何导致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各种法律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和分娩等。

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投保人不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以强制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就投保人而言,在应当支付保险费时,可以选择缴纳保险费以维持合同,也可以选择不缴纳保险费以终止合同。

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此种情况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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