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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死刑

2016-06-23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社区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死刑》,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通过社区工作人员考试。

2016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结束了,紧接而来的是2016年的事业单位的考试。备战考试常识的积累需要从点滴做起。今天查字典公务员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现在为大家梳理刑罚中死刑这一主刑的考点。

1.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

2. 只针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执行方式。

3. 死刑立即执行的方式为枪决和注射。

4.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注意: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5. 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是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6. 死刑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注意:此处死刑记忆为死刑立即执行,即,死刑立即执行,除了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8.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从判决执行确定之日起计算。

9.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刑缓期执行期间:

(1)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3) 如果故意犯罪:①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②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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