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疗卫生招聘 >备考资料 >药学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

2015-12-22 | 网络

关于药品不良反应(ADR),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它的定义。它是指在正常的用法用量的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查字典公务员卫生人才网整理药学基础知识,带领大家复习药品不良反应的分类和报告。

1.按传统来分类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1

2.按作用性质来分类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2

3.严重及新的药品不良反应:

(1)导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

(5)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

(6)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新的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4.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3

5.报告范围及主体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4

【习题1】

对上市5年内的药品和列为国家重点监测的药品C

A.主要报告未曾出现的不良反应

B.报告药品说明书上未收载的不良反应

C.报告有可能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

D.主要报告严重的不良反应

E.主要报告罕见的不良反应

【习题2】

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或文献资料未报道的不良反应D

A.药品不良反应

B.严重、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

C.可疑不良反应

D.新的不良反应

E.药测统计资料

【【药学基础知识】药品的不良反应】相关文章:

【理论观察】老年精神生活如何更有滋味

【理论观察】网络自制剧须走特色精品之路

公务员行测语文基础知识复习:中国古代文学常识纵向梳理

【理论观察】十八届六中全会解读:群众路线

【理论观察】消费升级,不只是方便面要供给侧改革

公务员面试中不可不知的三大禁忌

公务员考试知识——公考的录用程序

公考状元分享成功秘诀:遇到不会做的题不要停

【理论观察】“小鲜肉”不该成为时尚

【理论观察】十八届六中全会解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