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学考试 >执业药师 >备考资料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6)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6)

2015-11-30 | 网络
做好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复习准备,首先要掌握清楚考试相关报考条件、考试报名时间、准考证打印、考试大纲复习、历年真题、模考试题等考试复习内容。以下是中国医考网(www.cyikao.com)为您提供辅导资料。

点击查看》》2016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汇总

药品经营企业店堂设置总结

1、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GSP,P171,58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执业药师证书应悬挂在醒目、易见的地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9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P166,31条)

4、《执业药师注册证》应当悬挂在所执业的药店或药房醒目、易见的地方。(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P49)

5、普通商业企业销售乙类OTC,必须经当地地市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乙类OTC准销标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1,19条)

7、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批发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业务。(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P102,13条)

综上,药品经营企业应该在营业店堂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营业执照、执业药师注册证,经营OTC(不论是甲类,还是乙类)的药品经营企业还要有绿色的企业指南性标志,经营乙类OTC的普通商业企业要有OTC准销标志

8、药品零售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应当在营业店堂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GSP,P173,84条;GSP实施细则,P182,76条)

9、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256,24条)

10、执业药师胸卡:执业药师应佩戴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P120,9条)

【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复习笔记(6)】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一)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三)

公考资讯每周速递习题(第九期)

国家公务员考试:考试考务费用

公考资讯每周速递习题(第十期)

公考资讯每周速递习题(第八期)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五)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一)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