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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16-06-01 | 网络

在执业药师考试中,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是必考的科目之一,很多考生也对次比较头疼,为了方便广大考生能够更好的复习,中国医考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备考指导资料:

本篇内容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希望广大考生能够认真复习,顺利通过考试。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1、审批主体总结

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0条)

(1)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疫苗经营

(2)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或疫苗业务。

(3)注意从事疫苗经营活动的条件,除了10条中明确的三条外,还要加上必须是药品批发企业。

2、保存期限总结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购进疫苗时的证明文件: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7条)

(2)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的购销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购进、分发、供应记录:超过疫苗有效期两年(18条)

以上信息由医考网为您整理,查看更多信息请登录www.cyik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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