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医学考试 >执业药师 >备考资料 >药品商品名印制与标注的管理规定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药品商品名印制与标注的管理规定

2016-07-01 | 网络

药品商品名印制与标注的管理规定

中国医考网小编为广大考生编辑整理。

(1)药品说明书和标签中标注的药品名称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的命名原则,并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相应内容一致。

(2)药品通用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其字体、字号和颜色必须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①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上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②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

③不得选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④字体颜色应当使用黑色或者白色,与相应的浅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强烈反差。

⑤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同行书写的,不得分行书写。

⑥药品商品名称不得与通用名称同行书写,其字体和颜色不得比通用名称更突出和显著,其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小编推荐

2016年执业药师《药事管理与法规》专项习题汇总

【药品商品名印制与标注的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问题

2017省考行测备考:元素分配学的好 排列组合无烦恼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

申论作文如何写出“不无聊”的对策分论点

公务员法解读:为什么允许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数量关系之整除思想的应用环境

2017省考行测技巧:加法原理解决走楼梯问题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申论备考:巧用名言警句 打造精品文章

热点时评:伟大高尚从平凡中起步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