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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调生公基法律篇:民事诉讼法之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

2016-09-28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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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考试的内容,查字典公务员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二)诉讼中止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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