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行政法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行政法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017-02-21 | 网络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行政法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5分钟快速了解选调生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行政法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12017选调生考试交流群:485745907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选调生考试的内容,查字典公务员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事项范围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非政府组织。

这类组织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较早对此作出规定的是1989年公布的行政诉讼法,该法第2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后来于1996年公布的行政处罚法对此有比较多的规定。以下以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的规定为例,对行政处罚领域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制度做一框架性分析。

1.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在委托行政职权问题上,行政机关有以下一些义务:(1)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2)在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以内;(3)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不得委托法定条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5)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受委托组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3.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义务。有关组织在根据行政机关委托进行行政处罚时,有以下权利义务:(1)只能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2)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3)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行政法之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二)

2017广东金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招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录用公示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在职人员报考的优劣势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知识点之“行政机构改革”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采购如何学会精打细算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行政与行政法诉讼(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一)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宪法全真模拟试题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给流浪儿最温暖的红包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三元餐补,善政如何善用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