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选调生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担保物权”很简单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担保物权”很简单

2017-02-28 | 网络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担保物权”很简单15分钟快速了解选调生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担保物权”很简单12017选调生考试交流群:457306074

【导语】选调生公共基础是部分省份选调生考试的内容,查字典公务员选调生网提供大量的知识点,以供大家参考学习。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他物权。

《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一、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设定抵押权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习题演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下关于抵押说法正确的是( )。

A.抵押合同必须登记才有效

B.抵押权只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不动产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设立

D.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立抵押权不需要登记

【答案】C。解析:抵押合同不需要登记,A项错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B项错误,动产也可以设定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C正确,D错误。故本题答案为C。

二、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质权的分类

1.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财产而移交的动产,于债务届期不履行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权利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立的质权。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习题演练】甲将手机质押给乙,并约定到期不还款,手机归乙所有。该约定有效。( )

【答案】B。解析:根据流质禁止的规定,质押动产时,禁止约定出质人到期不还款,手机归乙所有,而是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这是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债务人。故本题说法错误。

三、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留置权的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这就是说,当符合一定条件时,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地发生债权人的留置权,而无须合同事先约定。这也是留置权和抵押权、质权的重要区别。

《担保法》第84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其标的物均为动产。

3.留置权是占有性担保物权

留置权作为占有性担保物权意味着只有留置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留置权才能成立。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储备:“担保物权”很简单】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公务员法(一)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点评:用“真本领”让青春出彩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三)

公务员考试常识部分知识点之“行政机构改革”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降价退房潮”需要理性对待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全攻略

申论考试知识储备:《习近平用典》精析

2017山西公务员行测备考:“两板斧”解行程问题

公务员法解读:如何理解二级申诉制度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