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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让暂予监外执行彻底告别争议

2016-09-29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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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

暂予监外执行作为刑罚具体执行的一种方式,充分体现出法律对最基本人权的保障,彰显出刑事司法的人性化,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当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落实情况却存在争议,作出具体裁定的法院往往要承受这种争议带来的压力,影响了司法公信和司法效率。刑事诉讼法相关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明确界定,那些因为患严重疾病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只需要依照现有制度执行即可不会存在争议,对于怀孕哺乳的鉴定非常简单明了,也不会产生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生活不能自理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三种法定情形。在2014年《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尚未发布之前,也只有罪犯怀孕哺乳的鉴定不存在争议,而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定因为缺乏统一标准,历来存在争议。这种争议一方面是因为鉴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识标准存在差异,导致不同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是有些受害人方会认为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裁定存在暗箱操作,质疑暂予监外执行的合法性、合理性。争议的存在会让相关人员多次申请重新鉴定,然而多次鉴定的结论同样会因为缺乏标准而相互矛盾,最终导致法院、罪犯、被害人、鉴定机构四方争论不休,案结事了遥遥无期,各方疲惫不堪。

标准不明确的暂予监外执行鉴定引发争议,导致办案法官惧怕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鉴定机构同样不愿接这个烫手山芋。办案法官会将已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案件层层请示,竭力破除自身暗箱操作的嫌疑,最大限度地规避裁判风险,这种做法无疑影响了办案效率。尤其是近年来,媒体报道过一些利用暂予监外执行逃避刑罚的事件,这些报道带来的舆论影响让法官办案压力更大。有的鉴定机构则采取拖延的策略来应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希望通过拖延设置门槛让法院减少鉴定次数,以此来规避自身的风险,这种情形同样影响了办案效率。

让暂予监外执行的鉴定、裁定告别争议,就必须让鉴定标准早日统一规范,在《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患严重疾病的范围之后,就差生活不能自理的标准尚未明确,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制定颁布《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从而填补了制度的缺陷。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彻底告别争议,彻底破除暂予监外执行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让办案法官、鉴定机构不再谈之色变,案件的办理效率和司法的公信力都会得到极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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