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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的三个通知

2004-11-30 | 网络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政治部: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根据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和《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精神,公安部政治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

第三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的教材、考试大纲和命题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编制。

第四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公安专业科目笔试与公共科目笔试共同进行,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时间为120分钟。

第五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的考点选定、考场设置、监考、考场警戒、监督检查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部门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共同承担。

第六条 公安专业科目的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属绝密材料,在印制、运送和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试卷及答案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的阅卷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阅卷工作在省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地点集中统一进行。

(二)阅卷人员应当从公安警察院校或其它高等院校政法专业具备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教师中择优选定。

(三)手工阅卷时应当采取流水作业法,并组织人员对阅卷情况进行抽查,保证阅卷标准一致。

(四)试卷应当由专人保管、拆封和登分。

(五)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公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与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合并计算,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九条 笔试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笔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本地区录用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面试工作。

第三条 面试必须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面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情况下,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计划录用名额2倍以上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第五条 面试工作程序主要包括:

(一) 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 准备面试试题及其它测评材料;

(三) 成立面试测评小组;

(四) 培训面试考官;

(五) 实施面试;

(六) 公布面试结果。

第六条 面试主要测评应试人员适应人民警察职业要求的基本素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知识、经验、技能、能力、性格、气质、仪表、求职动机和价值观等方面。

第七条 面试测评要素、面试题本和面试测评方法等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八条 面试测评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法和情境模拟法,特殊情况下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面试时间一般每人不超过20分钟。

第九条 面试测评由若干面试测评小组负责实施。每个面试测评小组一般由7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考官主要从公安机关和录用主管机关内部产生。

第十条 面试评分采用体操计分法,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之和的平均值为最后得分。考官在统一印制的《面试评分表》上打分,另设专人负责成绩统计汇总,并当场向应试者宣布成绩。

第十一条 面试合格分数线由省级公安机关与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面试的考点选定、考场设置、考场警戒、监督检查等考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和省级录用主管机关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面试的题本、测评标准等属绝密材料,在制题、印制、运送和使用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安部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面试考官必须由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安机关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熟悉公安工作及有关专业知识,具有从事人事管理、招考职位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方面工作经验;

(六)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五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应试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面试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以及本地区录用主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 笔试、面试、体检、体能、心理素质测评均合格的人员,按照综合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由省级公安机关商省级录用主管机关,以计划录用名额1:1的比例确定人选进行考核和政审。不足部分,按照综合总成绩顺序依次递补。

第四条 考核和政审的内容包括: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缺点和不足、回避的关系以及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旁系血亲的情况等。

第五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省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遵循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组织考核与被考核人意见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客观、全面、公正。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若干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考核和政审工作。每个工作小组一般由2人以上组成,其成员从公安机关内部产生。

第八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共党员;

(二)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公安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公安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心理健康,公道正派,责任心强。

第九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人员与被考核和政审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考核和政审的主要方法:

(一)向考核和政审对象本人及所在单位、学校的保卫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派出所、居(村)委会了解情况;

(二)向考核和政审对象的主要直系亲属所在单位领导、同事、人事部门和村(居)委会、村(居)民代表、派出所了解情况;

(三)对其他有关人员个别访问;

(四)查阅本人档案及有关资料;

(五)公示被考核和政审对象的名单。

第十一条 考核和政审工作结束后,考核和政审工作小组应当写出署名的书面考核和政审报告,提出考核和政审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的考核和政审工作,应当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和考生的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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