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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识问答

2011-12-28 | 网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该法共九章五十六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5月28日签暑第498号国务院令,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三、什么叫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哪些特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下列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是什么?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要遵循哪些原则?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六条规定,1.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权益包括 

(1)财产权利。(2)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生产经营自主权。(4)通过诉讼和仲裁的途径保护自身权利。(5)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1)经济权益。(2)民主权益。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

(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交的出资清单,只要有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即可,无需其他机构的验资证明。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有哪些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承担什么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国家哪些扶持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规定了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措施,明确了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四种扶持方式。

十一、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办理证照章和提交的手续有哪些?

答:1、工商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产业类别+专业合作社),如:武陟县富民渔业专业合作社。

2、专业合作社公章(行政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共三枚,公安局刻章点制。

3、技术监督局办理代码证。

4、国、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5、人民银行办理开户行及财号。

上述证照办齐后正本统一用A4纸复印一份上交农业局农经站存档。

十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的法律背景是什么?

答:农村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确立了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即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有市场经营主体地位也因此确立。但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应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农户在商品生产和经营中遇到很多困难,因此,组织起来共同面对市场风险成为市场经济体制下分散经营的农民的必然选择。其中,受到农民群众普遍欢迎的一种十分重要的组织形式,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十三、出台这部法律的意义是什么?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一部主体法。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生体地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进行了适当的规范。它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进入依法发展的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和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进一步挖拙农业内部增收潜力,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推进基层农主管理,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十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如何体现的?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问题是法律对该组织人格的确认,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遇到的设立、登记、贷款和交易的障碍都与其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相关,因此,明确其法律地伴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由此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后即享有法人地位,即法律认可了其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地位,从而可以享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十五、合作社如何分配盈余?

答:合作社每年实现的经营收入,减去生产经营费用和必要的共同费用,构成了合作社的盈余。盈余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即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的比例进行返还给成员,其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同时,按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是盈余返还的主要方式,而不是唯一途径。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情况,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部分利润。

十六、成立专业合作社需要什么条件,如何登记?

答: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本法中规定的五名以上成员,包括农民(农户),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法人成员,为了保障农民在合作社中的地位和权利,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同时规定,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确定法人组织的住所,既是为了交易的便利,也是确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发生地的重要依据,如有关司法文书的送达,往往以住所地作为生效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因此,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其住所。但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交易特点出发,不必苛求其要有一个专属于自身的法定场所,所以,法律规定,要有章程确定的住所,即意味着某个成员的家庭住址也可以登记为其住所地。

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是由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从各国各地区的合作社立法实例来看,在出资问题上法律也都为农民加入合作社设置了较低的门槛,仅要求象征性出资,甚至不设置任何门槛。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成员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均由章程规定,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规定,办理登记时需要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住所使用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办理登记手续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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