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之宪法-国体、政体、基本制度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表现在:
(1)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都是相同的;
(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的统一。二者的关系进一步体现为:
(1)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2)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就是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根本性的;
二是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四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就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最完善的表现。它构成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总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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