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016-01-18 | 网络
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大部分省份考公共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知识要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法律知识之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我国《宪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一规定表明,就其性质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就其地位来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同时,作为地方行政机关,对于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也必须贯彻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时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且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科长的人选,分别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例题】目前我国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任期是( )年。

A.二 B.三 C.四 D.五

【解析】D。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法律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之宪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文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全真模拟试题及解析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历年各学历招录情况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二)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四)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民法(三)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让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三)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真题练习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法理学(二)

国家公务员考试:应届毕业生界定标准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