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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共基础理论:公民和法人的区别

2016-01-19 | 网络
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大部分省份考公共基础,主要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下面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法律知识要点,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一、公民(自然人)

一 国公民指具有该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公民主体资格集中表现。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 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民事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包括从事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对其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以权利能力 为前提的。

《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二、法人

1. 法人的概念及其应具备的条件。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同时具备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被认定为法人。

2.法人的特征。法人的特征包括:(1)法人是独立的社会组织。(2)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3)法人承担独立的责任。(4)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法人的依法设立或登记的事实,终于法人依法撤销或解散的法律事实。

4.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且它是由法人机关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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