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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之行政管理(32)

2016-02-01 | 网络
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录取工作已经进入收尾阶段,综合分析2016年以来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试卷我们发现在其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常识性问题,很多考生对此一筹莫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备战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试,大学生村官考试网为计划参加2016年大学生村官考试的考生们总结了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希望能给广大考生朋友带来一定帮助。

执法办案

181、立案需注意哪些问题?

⑴ 审查拟立案件是否具备四个要件,即:有相对确定的当事人;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违章行为;根据现有事实和证据,有可能对该违法违章行为作出作处罚;可能作出的处罚不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

⑵ 明确立案方式,即是分立还是并立。一般情况下,一个违法主体立一个案,共同违法(团伙作案)的则要一事一立案。关于立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关于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2000]42号),对成批吊销未办理验照手续经营者营业执照的案件作了一些特殊规定。此类案件因其违法案情相同,事实简单,适用法律法规一致,且数量较多,可采取每一批立一案,名单附后,统一归档。

182、立案应履行哪些手续才符合规范?

应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如检举材料、申诉材料、控告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上级交办或有关部门移送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调查处理。

183、工商所对哪类违法行为有管辖权?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8条规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⑴ 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⑵ 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⑴、⑵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工商所根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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