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家豁免的原则和主体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家豁免的原则和主体

2016-03-16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村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村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国际法之国家豁免的原则和主体》。

1.国家豁免的一般原则。《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公约》(以下称《公约》)规定:一国本身及其财产遵照公约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也即享有司法管辖豁免和财产执行豁免的权利。《公约》第6条第1款还补充强调,一国应避免在其法院对另一国提起的诉讼行使管辖,以实行第5条所规定的国家豁免,并应为此保证其法院主动地确定该另一国根据第5条享有的豁免得到尊重。

2.国家豁免的主体。《公约》第2条对公约中国家一词的解释,规定享有国家豁免权的主体具体有四类:(1)国家及其政府的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的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或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国际法之国家豁免的原则和主体】相关文章: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高铁安全”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压缩贪官的潜伏空间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笔试公共科目考试内容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好保障房也是政治责任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让无处不在的排比句为文章添彩

公务员行测语文基础知识复习:中国古代文学常识纵向梳理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村民反暴力拆迁被碾死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别因少数公务员误读了整个官员群体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80后”渐成流动大军主角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