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获得赔偿权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获得赔偿权

2016-04-22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村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村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宪法之获得赔偿权》。

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宪法第 41 条第 3 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1989 年 4 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原则和制度。1994 年 5 月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国家赔偿法》,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201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该法作出较大幅度修改,在归责原则方面,对之前采取的严格的违法原则作了重要调整,扩大了赔偿的范围。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新国家赔偿法还首次明确,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国家赔偿法第 33 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宪法之获得赔偿权】相关文章:

2017山西公务员考试行测备考:分类分步解排列组合题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国企世袭制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意义

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宪法(三)

公务员法解读: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有哪几种

公务员考试知识——报考须知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天价售沙”

湖北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教育改革

公安基础知识备考全攻略

政法干警考试申论热词分析:“空中募捐”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