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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制史-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

2016-05-09 | 网络

【导语】查字典公务员大学生村官考试网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村官考试。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村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资料《法制史-西周时期的诉讼制度》。

1.西周时期的狱与讼。民事案件称为讼,刑事案件称为狱,审理民事案件称为听讼,审理刑事案件叫做断狱。

2.西周时期的五听、与三刺制度。①五听。五听制度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周礼秋官小司寇》中记载的具体内容是: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气听,听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即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说明西周时已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审判实践中。② 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还不能决断的,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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