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查字典公务员网 >大学生村官 >备考资料 >公共基础知识 >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1)
北京 上海 山东 江苏 浙江 安徽 吉林 福建 广东 广西 海南 天津 河北 黑龙江 山西 甘肃 湖北 湖南 河南 四川 重庆 云南 贵州 西藏 宁夏 新疆 青海 陕西 辽宁 江西 内蒙古

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1)

2016-10-17 | 网络

2017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本人的行为(自律)

确定的指引:人们必须根据法律规范的指示而行为(一般就是指义务)

有选择的指引:人们的行为有选择的余地可以这样行为或不这样行为(一般指的权利)

评价

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

他人的行为(他律)

专门的评价:经法律专门授权的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作的评价(产生法律拘束力)

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对他人行为所作的评价(不产生法律拘束力)

教育

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一般人的行为

反面教育: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制裁,起到警示和警戒的作用

正面教育:通过对合法行为加以保护、赞许或奖励,起到表率、示范作用。

预测

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可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

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强制

法律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法律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违法犯罪行为

【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1)】相关文章: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开头这样写能提高分数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查询渠道

公共基础知识 大搜查之法律知识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政府采购如何学会精打细算

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走下神坛的苹果还值6000亿么?

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3)

2017陕西公务员考试申论文章写作技巧:巧用过渡段

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刑法(2)

2017大学生村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4)

2017省考行测中的“吕布”和“赤兔”:方程

网友关注
网友关注视频

行测 申论 面试

考试技巧

精彩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