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组通[2008]49号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高等学校:
经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编制管理
第十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使用专项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专项事业编制依据当年选聘高校毕业生的数量和原下达的专项事业编制的空缺情况核定。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的专项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下达,其他县(市、区)由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专项事业编制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实行单列管理、单列统计,挂靠在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专门用于任职高校毕业生,不得混用、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任职高校毕业生与批准的专项事业编制相对应。
第十七条 实行专项事业编制动态管理。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等情况出现的空缺编制,用于补充新选聘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五年后仍有空缺编制的,由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收回。
第六章 人事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各高校在规定期限,将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转至其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行专人管理,及时做好档案整理、出具档案材料证明、职称初定等相关服务。
第二十条 《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聘用合同书》等材料均统一归入任职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一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可依据本人意愿选择省内任一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免费托管。
第七章 党团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中共党员的,由学校党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转至任职村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是共青团员的,由学校团委按有关规定统一将组织关系转至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团委,由县(市、区)团委转至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团委转至任职村团组织。
第二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党组织及时为预备期满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第八章 户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户口原则上挂靠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
第二十六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及时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户籍关系迁移、出具户籍证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尚未设立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的,应当会同当地公安部门及时设立。
第二十八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未就业的,其户籍关系根据本人意愿,可迁至托管其人事档案的省内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流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也可迁回原籍。
第九章 生活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享受当地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待遇,直接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工资标准由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部门核定。
第三十条 省财政按照任职高校毕业生人数,对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8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省财政按照人均2000元标准,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安排一次性安置经费补助,用于购置生活用品。
第三十二条 省财政补助资金、安置经费下达到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财政部门。各地财政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相关经费。
第三十三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当地规定,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工资银行卡,并按时将任职高校毕业生工资足额划拨到位。
第三十四条 符合国家助学贷款偿还政策规定、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从起薪之月起,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当地事业单位统一政策缴纳住房公积金、计发住房补贴。
第三十六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好任职高校毕业生的日常生活,为任职高校毕业生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章 缺员补充
第三十七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解除(终止)聘用合同后,任职村出现人员空缺的,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及时向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申请补充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规定程序补充任职高校毕业生。
第三十九条 经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任职高校毕业生,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后,正式报到上岗。
第十一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岗前培训计划,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要求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具体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培训工作。
第四十二条 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农村工作的基本知识和有关政策规定,也可组织任职高校毕业生到本地先进村进行短期考察见习,掌握做好农村基层工作的基本方法。
第四十三条 省、市、县(市、区)将任职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列入干部培训中长期规划,定期组织。通过多渠道、多形式、有针对性地教育培训,促进任职高校毕业生完善知识结构,更新知识体系,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四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十二章 考 核
第四十五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核由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村党组织负责,主要对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德才表现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评。
第四十六条 任职高校毕业生年度考核由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共同负责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第四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根据任职高校毕业生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情况按事业单位人员综合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培训、岗位调整、提拔使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章 培养使用
第四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村党组织根据高校毕业生所任职务明确职责分工,鼓励和支持任职高校毕业生发挥专业特长,更好地为农村发展服务。
任职高校毕业生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机关及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第四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和村党组织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经验丰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干部或在职村干部,负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结对培养。
第五十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对政治素质好、发展潜力大、工作实绩明显、群众公认的高校毕业生,列入乡科级后备干部管理,有针对性地加强培养锻炼。对长期扎根农村、艰苦创业、发挥表率作用的任职高校毕业生优先提拔使用。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符合党员条件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及时吸收入党。
第五十一条 省级组织、人事部门从2010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公务员职位,专门定向招录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任职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各类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聘用经选聘到村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继续在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任职满3年、考核合格的任职高校毕业生因工作需要转岗的,自转岗之日起3年内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或选择一门单科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二条 省及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定期表彰奖励优秀任职高校毕业生,注重培育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效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五十三条 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建设江苏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网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对任职高校毕业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四条 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情况发生变化的,由任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及时上报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信息调整。
第五十五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根据任职高校毕业生任职、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党团组织关系管理、户籍管理、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建立详细的基础信息台帐,进行跟踪管理服务。
第十五章 督促检查
第五十六条 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定期督查制度,全面检查落实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五十七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明确目标任务和实施进度,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做到服务高效、管理规范、运行有序。
第五十八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省、市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任职高校毕业生管理的有关情况,提出处理解决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任职高校毕业生有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第五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县(市、区)党委、政府建立任职高校毕业生联系沟通制度,定期了解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妥善协调处理任职高校毕业生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切实解决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实际困难。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高校毕业生任职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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