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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9-04-23 | 网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黑政发〔2009〕3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凸显。各地要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加强城乡基层建设相结合,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产业相结合,与加强公务员队伍和企事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与转变政府职能和工作方式相结合,积极拓展就业渠道,创新政策措施,千方百计做好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一、 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就业。扩大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规模。将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毕业生的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000元,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到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满5年的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鼓励参加上述项目期满后的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原则上应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乡镇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增加15分;报考县级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报考地市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服务期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再相应增加2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省属院校研究生,可在初试总分中增加20分,报考其他院校研究生的加10分。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市街道社区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养老服务、医护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扶贫开发、防灾减灾等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每个街道、社区要至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家庭困难毕业生,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对到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同时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  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取消用人审批和落户限制,户口可落到当地人才交流中心。企业招用零就业、低保等困难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提供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创办企业首次出资额允许为零。允许利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家庭住所、租住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规定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规模,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为2年。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建立担保基金的补偿机制,以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

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加大创业载体建设力度,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资源,建设一批有特色、可持续发展的创业孵化基地。有条件的地区要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引导基金,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五、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积极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和高科技企业,要更多地优先聘用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受金融危机影响,经认定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定和吸纳高校毕业生,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规定时限内享受五缓四减三补两协商的特殊扶持政策。

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并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从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科目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家庭所在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的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六、鼓励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和服务外包型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鼓励高校毕业生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把增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纳入工程和项目计划当中,对招用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培训,对其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大力支持技术先进的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服务外包企业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与之签订为期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9〕9号)规定条件的技术先进服务型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高校毕业生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个高校毕业生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每培训1名考核合格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不超过500元的培训补贴。

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义务兵征集计划优先从应届高校毕业中招收。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期间,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义务兵役期满后,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考,可享受参加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行动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

八、努力挖掘机关、事业单位空编招用高校毕业生。

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编制空缺人员时,要优先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县、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编制,从2009年起,每年要拿出一半以上,用于招录(聘)用高校毕业生。地市以上党政机关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都要录(聘)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到技工院校等职业技能院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组织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2009年新增100个见习基地,组织1万名左右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为期3至12个月的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提供基本生活补贴,由见习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十、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工作。各地要做好高校毕业生调查登记工作,及时为毕业6个月以上、有就业愿望、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相应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推广、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月以及高校毕业生省外推介等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见习等免费服务;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地要将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失业人员扶持政策体系,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指导高校加强在校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改、工业、工商、税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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