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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9-04-29 | 网络

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粤府办[2009]3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2009年起,每年招募1600名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即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今明两年计划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支部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具体按《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执行。鼓励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乡镇卫生院核定编制缺额人员优先招用医学专业毕业生。省有关部门和各市要研究政策措施,对乡镇卫生院招收医学专业毕业生给予扶持。

(二)加强农村学校师资队伍建设。面向全省高校毕业生公开招聘1.6万名基层中小学教师,鼓励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非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从教。继续实行高校毕业生到粤东西北农村中小学从教上岗退费政策。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各地可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工作,充实基层劳动保障服务队伍,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当地统筹解决。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3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户口留在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管理由户口所在地政府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免费代理。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考虑;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的,优先录取;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二、鼓励和引导各类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

(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度,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超过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

(七)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粤东西北地区的补贴期限可放宽至1年。对企业组织高校毕业生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岗前培训补贴和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才流动、人员培训、户籍管理和职称评定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视同仁。

(八)鼓励重大科研项目带动就业。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助理制度,鼓励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积极吸纳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与科技创业和成果转化,使其在1年至2年内参与相关的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工作期间可签订服务协议,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九)引导机关事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空缺岗位或扩编岗位(除特定岗位外)应优先招收高校毕业生(其中,省直和市直机关招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的比例一般分别不低于50%和33%,并逐年提高比例;事业单位招收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高校毕业生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比例均不低于30%)。对参加并完成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和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等政府组织开展的服务基层专项计划的高校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广东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

(十)鼓励困难企业更多保留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符合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发挥社会保险功能扶持企业发展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6号)认定条件的困难企业,不裁减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的,可按实际参保的高校毕业生技术骨干人数给予6个月以内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十一)鼓励中介机构介绍高校毕业生就业。各类民营人才中介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具体按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6〕122号)执行。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十二)试行注册资本零首期政策。2010年12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登记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

(十三)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或从事农林牧渔业,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形成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十四)落实收费减免政策。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高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要为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挂靠服务,并免收两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

(十五)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十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招用本省户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可同等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十七)提供创业服务和资助。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加强创业资源整合,搭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平台,建设远程创业服务公共网络,开设创业项目共享资源库。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并在其创业成功后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珠江三角洲地区的资助额度为2000元至3000元,粤东西北地区可提高至3000元至4000元。

四、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能力

(十八)实施3年6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2009年至2011年,全省组织认定5000家企业、科研机构、专业学会(协会)、研究会作为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安排6万名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实训,见习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由见习单位和当地政府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不高于120%的生活补贴。

(十九)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高等职业院校要继续落实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各高校要通过校企合作、订单式培养等多种培养模式,调整教学和课程内容,组织有需求的高校毕业生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十)大力开展高校在校生创业教育。各高校要加强对高校在校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强化创业教育的科学化、系统化研究,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丰富教学手段,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

(二十一)加强创业平台建设。依托省内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载体,并充分利用闲置厂房和场地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以开展科技发明类竞赛、创业项目大赛等多种形式,征集大学生创业优秀项目,选拔优秀创业团队,引导和资助高校毕业生带项目和团队到基地创业。2009年至2011年,重点扶持4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2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6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

五、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二十二)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各高校要找准定位,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改革人才培养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和课程结构,切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着力缓解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结构性矛盾。

(二十三)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和师资队伍建设。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就业指导机构,配备专(兼)职就业指导人员,做到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要组建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的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就业指导教师享受学校教学人员的同等待遇。要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将就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不少于38学时)列入教学计划。要积极开展在校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通过形式多样的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引导学生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

(二十四)改革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办法。高校毕业生离校时仍未实现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凭《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享受各项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可按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给予临时生活补助,最长不超过6个月。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自登记失业当月起即可按月申领临时生活补助。具体申领办法由各地参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制订。

(二十五)加强就业岗位信息对接。充分发挥政府部门、高校、各类行业协会和民间社团的职能与作用,广泛挖掘和收集各类就业岗位信息。以网络招聘会、分科类供需见面会、行业专场招聘会、区域性市场活动、高校内部小型招聘会为龙头,增加人力资源市场日常招聘会场次,每年举办1000场免费高校毕业生招聘会。

(二十六)强化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并报销体检费。对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一对一职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帮扶措施,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六、建立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保障机制

(二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牵头会同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和各高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狠抓各项工作落实。今年5月底和年底,省政府将分别组织一次督查,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取得实效。

(二十八)高度重视就业安全与稳定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保障招聘会安全,防范招聘欺诈和传销陷阱。要及时排查并消除就业安全隐患,确保就业安全和校园稳定。

(二十九)加大资金投入和经费保障力度。各级政府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要求,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的基金储备前提下,可从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部分安排部分资金,转入就业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的落实,提取资金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滚存结余部分的20%.省将调剂部分资金对财力较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三十)加强资金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将高校毕业生信息统一纳入广东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高校毕业生信息与就业失业信息的有效对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套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基金)。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科技、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信息,确保资金(基金)安全和各项补贴发放及时有序。

(三十一)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西部、到艰苦行业工作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良好氛围。各级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正面引导,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就业信心。各有关部门要组成宣讲团,到各高校宣讲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政策。各高校要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引导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本通知所规定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可享受各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高校毕业生是指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入学前具有广东省户籍的省外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享受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或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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