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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之法人

2013-04-26 | 网络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有: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法人是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独立性体现在:

(1)组织上的独立性。

(2)财产上的独立性。

(3)责任上的独立性。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1、法人的历史沿革:

法人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时期形成法人的雏形,欧洲中世纪的教会财产法创设了社团所有权、信托以及基金等制度,确认了中世纪教会社团的主体地位,此可谓法人独立财产制的产生。11世纪出现新的商业经营形式,一些人联合起来组成联合体,后来出现海上合伙,合伙人责任仅限于其最初的投资,此可谓法人有限责任制的产生,到中世纪末期随着罗马法的复兴,注释法学派提出了法人概念。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中确认了法人制度。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完善了法人制度。我国自成立后,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一直使用法人概念,但一直未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真正从法律上确认法人制度的是《民法通则》。

2、法人的本质:

(1)拟制说: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注释发派,后为德国学者萨维尼所倡。

(2)否认说:包括:目的财产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布林兹。受益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耶林。管理人主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赫尔德。

(3)实在说:包括:有机体说,代表人物为德国的基尔克。组织体说,代表人物为米休德等。

实际上法人的存在根源于商品经济,是由一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人的联合赫财产的联合,这种联合有着不同于个人的完全独立的利益,从而法律须赋予其主体资格。

四、法人的分类:

1、学理上对法人的分类:

(1)法人设立所依据的法规

公法人 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私法人 是指依据私法设立的法人。

(2)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 是指以社员权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其以有一定的成员为成立条件。

财团法人 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

(3)社团法人成立的目的上分

营利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其设立的目的是为成员谋取经济上的利益

公益法人 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

中间法人 既不以营利为目的,又不以从事工艺失业为目的的法人。

(4)根据法人的国籍上分

本国法人 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外国法人 是指本国法人以外的法人。凡依据我国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法人,均为我国的法人。外国法人在我国可设立分支机构。

2、法律上对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企业组织形式分: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2)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机关法人 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法人 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是指有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有一定的捐赠财产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法人自然属性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互相有差异性。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受其目的和经营范围的限制。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法人机关或者代表人实现的。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有以下两个最主要特征:

1、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对其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三节:法人机关

一、法人机关的含义:

〔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法人机关的特征有:

1、法人机关是形成、表示和实现法人意志的法人机构。

2、法人的机关是法人的有机组织部分。

3、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而设立的。

4、法人机关是法人的领导或代表机关。

5、法人机关是由单个自然人或集体组成的。

二、法人机关的种类:由权利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组成。

1、法人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3、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三、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特征:

1、是由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规定的。

2、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3、是代表法人进行业务活动的自然人。

四、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

法人机关与法人之间不是两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而是具有同一的法律人格。法人机关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二者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第四节:法人的财产与责任

一、法人的财产

〔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法人的财产有以下特征:

1、法人的财产是法人独立享有、自主支配的财产。2、法人的财产是与其他组织、发起人或者投资人、法人的成员的财产完全相分离的财产。

二、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法人责任有以下特点:

1、法人的责任是法人独立承担的民事责任。

2、法人的责任是法人对其自己的债务承担的责任。

3、法人的责任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

4、法人的责任不能代替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责任。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  (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  (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 (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一、法人的变更

1、法人变更的概念:

〔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法人变更主要指企业法人的变更。

2、〔法人组织体的变更〕:包括法人合并和法人分立两种情形。

(1)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分为:吸收合并与分设合并。

(2)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包括: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组织形式的变更:指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

4、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指法人登记中应登记的其他事项的变更。这些变更不影响法人原参与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如名称、代表、场所、住所、注册资本等)

二、法人的终止:

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1、依法被撤消。

2、解散。

3、依法被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如合并、分立等)

三、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清算组织〕 是依法成立的对终止的法人进行清算的组织或个人又称清算人。

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活动包括: 

1、了结现存的业务。

2、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   

3、将清偿债务后剩余的财产移交给享有权利的人。

企业法人因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民事主体资格消灭,但可以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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