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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辅导:法制史要点(2)

2014-07-30 | 网络

5、诣阙上书

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劾,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阙上书。出现诣阙上书的行为,一是因为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不诣阙上书;二是因为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诿,不负责任,使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不越级上告;三是因为被告人权高位重或者案情重大,使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阙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6、鞫狱

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鞫。

7、覆案

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秦汉推行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改正已判决的冤假错案,防止徇私枉法、司法专横的腐败现象的出现。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8、先请

两汉时期,多次颁布贵族官员有罪先请的诏令,规定公候及其嗣子和官员三百石以上者在法律上皆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先请制度确立于西汉,并为后世封建帝王所沿袭。它体现了儒家思想中亲亲原则的要求,也是刑不上大夫刑罚原则的体现。

9、亲属相隐

指在直系三代血亲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10、乞鞫

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11、六条问事

汉武帝为刺史监察地方而制定的监察法规,是刺史用以行使监察权的依据。六条的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 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五条,二千石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其中一条规定监察强宗豪右,五条规定监察郡国守相。主要是防止地方豪强与郡国守相相勾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威胁中央集权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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