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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刑法案例解析(24)

2014-08-12 | 网络

案例:

被告人黄炳成,男,25岁,出租汽车司机。1992年8月6日被捕。被告黄炳成之母余静原系某市工商银行行长,现已退休。1991年5月到案发前,黄炳成受他人之托,先后多次通过该市工商银行信贷科科长曹若水分别为六家公司从该银行贷款六笔,总计523万元。这些贷款均符合银行的放贷要求。黄炳成为上述单位贷款后,先后从这六家公司索取和收受好处费5。2万元。

问题:(1)黄炳成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能否构成受贿罪?(2)如果不是黄炳成,而是黄炳成之母余静通过工商银行信贷科长曹若水为六家公司贷款,从而索取或收受好处费的,余静是否构成受贿罪?为什么?

案例解答:

(1)不构成受贿罪,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黄炳成系出租车司机,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而且黄炳成也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且是通过熟人关系,即通过第三人的职务上的行为,在客观方面不符合受贿罪的要件,所以黄炳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2)黄炳成之母余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因为根据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原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所以余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案例:

赵某(男,17岁)在录相厅里遇到父亲的同事黄某(男,34岁),当赵某向黄某诉苦说自己中学毕业后没有工作,父母给的零用钱又不够花时,黄某回答说:男子汉顶天立地,怎么还要靠父母养,有本事就去偷去抢。赵某深受启发。第二天,赵某纠集了陈某(男,18岁)、沈某(男,16岁)各带上匕首,躲藏在弄堂暗处,适逢一女青年路过,赵某便用匕首将该女青年逼入里弄,又叫沈某到弄口望风,叫陈某去搜身,陈某从女青年身上搜出现金200元,赵某于是取下她的手表。接着,赵、陈二人又将该女青年奸污。

问题:(1)对黄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应按什么原则处理?(2)对赵某、陈某和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和处理?(3)假如赵某只有十五周岁,对赵某的行为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解答:

(1)黄某唆使赵某进行偷窃和抢劫,已构成犯罪,是教唆犯,应按其所教唆的罪,即盗窃和抢劫罪论处。但量刑是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黄某教唆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故对抢劫罪、盗窃罪均应当从重处罚;b赵某未犯黄某教唆的盗窃罪,故量刑时,对其盗窃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对黄某的盗窃罪、抢劫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处罚。

(2)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c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强奸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节:a是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抢劫罪从重处罚;b轮奸妇女,对其强奸罪应当从重处罚。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对其量刑时应考虑以下情形:a是抢劫罪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b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对抢劫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3)赵某仍应负刑事责任。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抢劫罪、强奸罪,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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