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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民法50个名词解释(三)

2015-07-23 | 网络

法律硕士的知识点是很多的,其中民法学占了很大比重,是很重要的一个科目,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在基础阶段把知识点掌握牢了,后期就有充分的时间进行强化复习。下面跟查字典公务员考研老师来看一下法律硕士关于民法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101、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4、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5、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7、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8、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09、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0、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1、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利。

112、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3、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4、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5、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6、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18、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19、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0、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1、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2、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4、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5、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6、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7、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28、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9、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0、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1、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32、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3、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4、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35、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6、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7、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38、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39、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0、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1、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142、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43、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4、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5、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147、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48、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149、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50、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相信通过上面法律硕士关于民法的知识点。考生可以根据自己已经复习的情况,制定一个计划,不要把事情都放到后期去复习,那样会有很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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